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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办〔2014〕3号-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活动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通知

发布日期:2014年06月05日 08:58 浏览次数:

河南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活动及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活动和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内党政机关部门及各学院的国内公务活动和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讲学讲座、学术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活动和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及各学院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外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国内公务外出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教职工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八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中低档宾馆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接待对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餐原则上应安排在校内餐厅接待,不得安排于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等地。

第十条学校党政机关及各学院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活动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重大公务活动应事先向主管校领导请示及审批,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学校党政机关及各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及接待住宿标准,依据河南省政府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处应当对党政机关及各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报账。审计处应当对党政机关及各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学校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等有关情况,将在教代会财务年度报告中进行公开;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应在本单位以一定形式进行公开,以便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纪委(监察处)应当将国内公务活动及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国内公务活动及接待工作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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