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河工大政学〔2022〕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具备我校学籍并按时履行注册手续、且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评选年度内,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测评均位于评选范围前25%以内,无任何不及格科目(含任选课)。
第三章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学生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各学院(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评审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书院)将推荐名单及学生申请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出拟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各学院(书院)要切实加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要做到坚持物质帮扶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优良品质。
第十条在评审及受奖助期间有下列情况者,取消受奖助资格,停发或追回受奖助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弄虚作假者;
(三)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异常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