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河南工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办法

作者:审计处时间:2007-10-09点击数:

河南工业大学文件

校审〔2006〕6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业大学

委托社会审计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河南工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办法》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件:

河南工业大学委托社会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行为,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审计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业务,是学校采取多种审计监督形式、补充审计力量不足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对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业务的管理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和职责。

校内各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有关审计业务的办理,均应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归口办理和管理,其它单位不能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内容是:

(一)年度财务报表年检、验资;

(二)固定资产、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及损益;

(三)清产核资、单位注销、法人更换、企业改制、改组、重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

(四)建设工程、修缮及改造工程、装饰工程项目等;

(五)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度评审等审计业务;

(六)其他。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需办理上述第四条审计事项时,应向审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需要审计的内容及要求。审计处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任务及审计人员力量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对需要对外委托审计的由审计处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和委托审计协议书并办理相关的委托审计业务手续。

第六条 审计处在办理对外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认真筛选出两个以上的社会审计机构,在充分考察与比较其资质、质量、信誉、服务态度与执业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受托审计机构后才能办理委托业务。

第七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处应当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掌握和了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的信息情况,负责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协调,监督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第八条 社会审计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应按委托协议条款履行协议内容及要求,并直接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审计协议书要求,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并出具审计复核确认书,并将复核确认书与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一起送校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条 审计处要监督校内被审计单位认真落实审计报告和审计复核确认书中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必要时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复核确认书中的意见及决定,并按照审计督办书中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书面报告执行审计意见及决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处应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办理委托社会审计业务的程序、方法和质量监督机制与后续审计制度,对派出的人员要提出要求,讲明纪律,明确责任,并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防止以权谋私和舞弊做假行为,扎实做好委托审计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支持审计处独立开展委托社会审计业务工作,并按审计要求积极作好审计工作相关方面的配合。当审计任务完成后,应按规定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委托审计办法通知

河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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