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按照《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豫劳社[2001]5号)的有关要求,依据劳社部发[2002]8号文的标准,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潘春香等412位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了检查鉴定,并依据专家组意见做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根据豫劳鉴中心〔2020〕12号文件,我校1人通过鉴定,现将鉴定结论予以公示:于宇(身份证号410104********1026),结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公示期为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9日,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反映。联系电话:67756897。
人事处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