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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纪学习教育】生活纪律是什么,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有哪些2024-06-23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已,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 【党纪学习教育】这些做法,属于泄露组织秘密行为2024-06-2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党纪学习教育】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2024-06-21

    违规干预和插手的事项涉及范围较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重点对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公共管理活动等作出规定。1.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通常发生在资金密集、权力集中、审批环节多的领域,以向相关部门及其人员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进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 【党纪学习教育】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2024-06-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这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

  • 【党纪学习教育】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权责对等,依规依纪,实施精准问责,既体现力度、又体现温度,既防止问责不力、又避免问责泛化,真正做到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

  • 【党纪学习教育】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2024-06-2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

  • 【党纪学习教育】对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2024-06-19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统计造假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

  • 【党纪学习教育】对结交、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有哪些?2024-06-19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增写了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党员充当政治骗子的处分规定。“政治骗子”一般指通过虚构冒充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或用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信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

  • 【党纪学习教育】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将受到相应处分2024-06-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这里的“报告”,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

  • 【党纪学习教育】涉外工作违规的情形和处分规定2024-06-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1.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相应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上级批准;有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有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等。这些行为影响党组织正常审批把关工作,...

  • 【党纪学习教育】关于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处分规定2024-06-18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如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也包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纪律是成文的规矩,...

  • 【党纪学习教育】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2024-06-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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